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 之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哪里可以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
答: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二)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建厅首页→“店小二”专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点击查看
3、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序号 |
资质序列 |
资质等级及审批部门 |
|||
住建部审批 |
省厅审批 |
省级联合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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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 审查 |
委托市州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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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总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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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 |
二级 |
|
2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3 |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二级 |
/ |
/ |
|
4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5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二级 |
/ |
水利厅 |
6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 |
二级 |
|
7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 |
二级 |
|
8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 |
二级 |
|
9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 |
二级 |
|
10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 |
二级 |
|
11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二级 |
/ |
通管局 |
12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一级 |
/ |
二级 |
|
二、专业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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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14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15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 |
/ |
/ |
|
16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17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18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19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 |
二级 |
|
20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 |
二级 |
|
21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 |
二级 |
|
22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 |
/ |
/ |
|
23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24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25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26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27 |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
28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29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30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31 |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二级 |
/ |
/ |
|
32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二级 |
/ |
/ |
|
33 |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二级 |
/ |
/ |
|
34 |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二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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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二级 |
/ |
/ |
|
36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二级 |
/ |
/ |
|
37 |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38 |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39 |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40 |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交通厅 |
41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水利厅 |
42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水利厅 |
43 |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二级 |
/ |
水利厅 |
44 |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 |
二级 |
|
45 |
核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 |
二级 |
|
46 |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 |
二级 |
|
47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 |
一级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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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
/ |
/ |
不分等级 |
|
模板脚手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及施工劳务备案,均为市州住建部门审批事项。 |
4、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省厅审批办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index.html)。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
全程网报,无需线下提供纸质材料,上报地选择“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省管企业(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注册的企业),上报地选择“湖北省”。
5、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省厅审批事项:企业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复审→公告→企业在申报系统下载电子证书。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授受任何补充材料。
自2023年9月起,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6、企业多次申请同一项资质,针对同一事项的资料,应注意的事项?
答: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8、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9、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0.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原企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通过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工程设计资质重新核定。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企业重组分立 |
企业合并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跨省变更 |
1 |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
√ |
√ |
2 |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
√ |
√ |
3 |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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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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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个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
√ |
√ |
6 |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 |
√ |
√ |
√ |
√ |
7 |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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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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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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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 |
√ |
10 |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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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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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11、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21〕2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12、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13、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14、哪些情况下,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 除首次申请外,增项、升级、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均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5、申请企业系统操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答:系统操作可以向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027-68873052;可向省住建厅信访中心投诉举报027-68873081、68873086。
16、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省厅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企业需向省厅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模版文件见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附件1,同时附营业执照及现有资质证书扫描件),由省厅审核后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17、省厅核准的资质如何办理延续?
答:省厅核准的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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