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之第四部分 企业业绩问题
第四部分 企业业绩问题
1、代表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省外业绩?
答:1)可以。
2)省外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3)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省平台,业绩存疑的,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
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8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3、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均不予认可。
5、保密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6、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
7、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8、仅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能。
9、企业业绩的证明资料有哪些?
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
10、申请资质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的施工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是,下列资料必查并应满足要求:
(一)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的,需要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二)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项合同额”、“工程造价”等的,需要提供合规的工程结算单。
11、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否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12、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是否可以累加?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群体建筑是否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
答:不可以。依据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已取消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指标。
14、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是否可以计算为一层?
答:不可以。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五方)公章;消防专业承包业绩应提供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申报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考核单桩承受设计荷载指标的,需提供桩基检测报告等。
16、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提供图纸吗?
答:凡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业绩,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其他方面指标的业绩,需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指标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7、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1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9、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配套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20、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22、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吗?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3、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吗?
答:资质审批机关对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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